时间:2011-11-07 09:27:43 来源: 作者: 点击: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法定实施主体】:安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凡涉及气候条件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
(三)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2.项目批文(已经立项的)(原件查验,复印件A4纸规格);
3.气象可行性项目专题报告或提供气象资料的气象台站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
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和《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使用市气象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四、决定
1.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明;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申请人如要求撤消或者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当向安阳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256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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