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时间:2011-11-07 09:36:00  来源:  作者:  点击: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安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三)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河南省施放气球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
2、河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A4纸规格);
3、2名以上专职施放气球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A4纸规格)。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
      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四、决定
    1.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施放气球活动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申请人如要求撤消或者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当向安阳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2560596

河南省施放气球活动申报表
文件类型: .doc f9610d4bd0d7844f53b22c56211760cf.doc (56.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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