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7 09:38:08 来源: 作者: 点击: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定实施主体】:安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76条,《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河南省气象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三)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河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资格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A4纸规格);
3、专业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原件查验,复印件A4规纸格);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工整、清晰、无漏项,用A4纸打印,为查阅方便应统一编页号,并加目次,按上述申请材料所列的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人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市气象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查
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河南省气象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的施放气球资质条件,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决定
1.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申请人如要求撤消或者变更申请事项的,应当向安阳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256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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